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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地方性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活动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师资水平、教育质量和学术科研能力,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2.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和困难教职工;

    3.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4.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5.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2.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捐赠接收

    第四条 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执行捐赠协议的各院系部门、职能部处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承诺保证捐赠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公益无偿性等相关信息。

    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相关工作。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但本金可用于存储和理财,每年用本金存储和理财产生的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签署项目执行协议书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院机构办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以基金名义设立,基金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云南师范大学”(或云南师范大学有关院系部处名称)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奖助学金、励学励教金、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一个基金可以接受多个捐赠者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

    第八条 捐赠资金到位后,由秘书处根据协议入账,设立专门基金科目,独立核算,并根据项目执行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定财务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一个基金可以下设多个子基金以支持具体项目的运行。基金和子基金的使用应根据协议约定并符合基金的设立类型。

    第九条 项目执行程序:捐赠执行意向→执行方与基金会沟通立项→基金会发布项目立项书→执行方申报项目立项→分管执行方校领导签字→分管基金会校领导签字→学校决策会议→基金会理事会→项目执行→项目监管→项目结项→财务审核报销→项目审计→项目结果评价。

    第十条 基金执行过程中,基金负责人(即财务负责人)应在立项后3个月内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立项后1年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秘书处将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查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一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 200 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系或部处)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项基金将设立基金管委会(管理小组),其职责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管委会(管理小组)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担任主任(组长)。管委会(管理小组)通过管委会(管理小组)会议举行活动,由主任(组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管委会(管理小组)也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基金运行中需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专项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提交总结评估材料至基金会秘书处并予以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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