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使用的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办公室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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