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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促进学校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以下均称捐赠者)向学校捐赠的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形成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有效途径。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设立教育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第五条 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分设子基金。根据基金具体用途可包括:学生资助项目、教师发展项目、教学科研项目、学校学院发展项目等(详见子基金分类表)。

      第六条 各项基金的名称一般由“云南师范大学”(或云南师范大学有关单位名称)、捐赠者名称以及基金用途等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未经理事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云南师范大学或其下(附)属单位名义设立基金。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基金筹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九条 基金的筹集渠道:

      (一)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收益,即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所获得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所有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基金会办公室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基金章程、实施细则、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在办理捐赠手续时,应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并接受基金会办公室的审核,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规范文本与捐赠者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能直接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由基金会办公室请示理事会后分配使用。如果无法直接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基金会办公室请示理事会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归入学校基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不得擅自以云南师范大学或其下(附)属单位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奖励、择需资助,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和学院基金项目的评定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各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重大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请示理事会后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赠者与学校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基金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非限定性基金,按照以下用途使用:

    (一)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资助优秀教师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三)资助学校举办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或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支持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

    (五)支持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和科研设施。

    (六)资助学校其他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基金的使用需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范围内使用。

    基金的使用需严格依照以下流程:项目计划(预算)——执行部门实施方案设计——理事会通过——执行部门实施及效果评价——年度报告理事会审定完成。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基金会理事会指定账户统一管理,授权计划财务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基金业务的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及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基金及其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会办公室应通过正当的资金运作,使基金保值并获得最大增值。

    第七章 基金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项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终止动议,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将剩余财产转入云南师范大学,由云南师范大学按照本基金会原章程精神,专款专用;

    (二)将剩余财产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办公室请示理事会后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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