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云师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 YNN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活动,主要活动范围在云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师资水平、教育质量和学术科研能力,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大街298号,邮编:650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教学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和困难教职工;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五)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慈善事业;
(四)具有加入本基金会意愿,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五)在基金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项目、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成为本基金会的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基金会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对本基金会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
(二)监督理事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本基金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召集其他监事审查本基金会财务报告和公开文件,并按主管部门规定签字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依据职能,设基金会办公室。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在云南师范大学对外合作与发展办公室,办公室职能为:
(一)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平台,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三)策划、联络捐赠项目,代表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四)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五)负责基金会与学校及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各位理事之间的联络和信息通报工作;
(六)管理基金会档案、印章;
(七)在基金会章程范围内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教育事业发展;
(二)管理运作基金;
(三)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资经费。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慈善目的:
(一)继续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捐赠给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0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