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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草案)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进取精神,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办法施行。

    第一条 聘用

    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基金尽量减少聘用工作人员。 

    (一)在编人员

    为云南师范大学派驻到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外聘人员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聘用人员由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协议工资待遇由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承担。 基金会聘用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的招聘流程,经过考试、面试等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二条 管理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二)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三)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四)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规定,在编人员执行云南师范大学岗位管理办法。

    (五)外聘人员实行员工绩效考核与考勤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第三条 待遇

    聘用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另行编制执行。 

    聘用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放假安排参照云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四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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