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接受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者明确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实物。
第五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均须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建账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若无发票凭据,应开具捐赠接收证明。
第三章捐赠实物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条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出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
(三)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物资领用登记》,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处置均须按《云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云南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