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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发展,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报销流程、标准及基金会内部差旅费报销业务,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授权批准

    (一)指定用款:基金会直接负责管理的捐赠项目,其资金往来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二)非指定用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金额在10万元以上,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签字。

    第二章  报销制度

    第三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四条   报销发票应统一填制“云南师范大学报销单”,每张发票正面须有两位经办人签名(章),基金会理事长签字盖公章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出差费用报销

    (一)出差事项报销应填制“云南师范大学出差(探亲)旅费报销单”,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在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真实、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交通费以及餐饮费。

    (二)职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用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用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单趟外阜差旅费如没有住宿费等票据需提供说明方能报销。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订票费等其他杂费,一律凭票据实报销,如不能提供有效票据时请列明原因并加以说明。

    第六条   交通费用报销

    (一)交通费用须凭有效发票报销: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外出打车或租车,金额200元以上单张发票需注明外出办事事由及地点。

    (二)发生的汽车租赁费超3,000元(含)以上,需提供租赁合同。

    第七条   购置基金会专用固定资产超过1,000元(含)以上和购置办公室办公用品超过500(含)以上,应做教育基金会财产登记。

    第八条   涉及招标采购事项,参照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招标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含)需银行转帐支付,3,000元以下可以现金支付;单张发票金额虽未超过3,000元,但连续号码金额累计超过3,000元也视同单张发票,需银行转帐支付。

    第十条   网上交易支付货款报销

    (一)网上交易支付货款凭网上购买记录、银行刷卡记录可以现金报销,现金报销可以打入报销人的银行卡,但需提供收款人名字、银行卡号、发卡行名称;

    (二)如无银行刷卡记录,因特殊原因现金支付3,000元(含)至5,000元(含)的发票需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现金支付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会务费报销

    (一)报销会务费应填制“会议预决算表”,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名单等会议材料。

    (二)50,000元以上会务费支出如由宾馆酒店或会务公司代办,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支出明细。

    (三)会议标准以节约为原则,从严控制,会务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0元。

    第十二条   报销学生活动费需提供捐赠协议复印件或会议纪要、主办/承办活动的相关证明(如活动新闻报道等),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性报销。

    第十三条   院系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时需提供: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或院系发文以及发放清单,按学生中国银行卡实名制打卡发放。

    (二)发放清单格式为“姓名+卡号+金额”三栏式EXCEL格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出国报销

    参照云南师范大学出国人员相关报销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有约定可以从慈善事业中列支有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和基金章程中约定可以从慈善事业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当年项目总支出的10%,其中特支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捐赠收入的5%,奖助学金捐赠款项中不得列支特支费。

    第十七条   专家讲座费、评审费报销

    (一)需填制讲课酬金或评审费发放表格,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加盖公章。

    (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开户行等详细信息,实行实名制转帐发放,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以现金发放。

    (三)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劳务所得税率扣缴,起征点为单次800元;

    (四)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对其讲学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满三年需提供说明),三年以上按照我国现行劳务所得税率扣缴;

    第十八条   发放校内教职工奖教金需提供评奖通知、评选结果公示或学院发文以及酬金发放清单。

    十九   出版费报销

    (一)出版费报销需提供出版合同原件。

    (二)复印费、制作费3,000元以上需提供清单。

    第二十条   其他费用报销

    因开展基金会业务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基金会负责解释报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举手表决通过之日开始施行。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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