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和业务活动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秘书长简历等;
2. 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 基金会联系方式;
4.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 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 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 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9. 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1.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 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 内部工作信息;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云南师范大学校内宣传平台、民政厅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移动传媒、网络媒体、电子邮件、短信、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 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公布组织架构及权限设置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呈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办公室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即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