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具有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论企业或个人,向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均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抵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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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个人抵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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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
1、免税资格证明文件(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 |
2、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专用收据(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提供) |
3、企业/个人的相关财务手续(捐赠方提供) |
4、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 |
1、企业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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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正常应缴纳税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则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若该企业向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小于12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捐赠额)*25% |
2、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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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公益捐赠免税计算公式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工资收入-年个税起征点)*30% 准予税前扣除额=IF(年累计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累计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年工资收入-年个税起征点-准予税前扣除额 |
(2)示例 示例1:年累计捐赠额不超过年收入30% 若捐赠人年工资收入额为20万元,年累计捐赠额为1.5万元。 按照年个税起征点0.5万元/月*12=6万元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万元-6万元)*30%=4.2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额=1.5万元;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20万元-6万元-1.5万元=12.5万元 示例2:年累计捐赠额超过年收入30% 若捐赠人年工资收入额为10万元,年累计捐赠额为4万元。 按照年个税起征点0.5万元/月*12=6万元计算: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万元-6万元)*30%=1.2万元; 准予税前扣除额=1.2万元; 全年实际纳税所得额=10万元-6万元-1.2万元=2.8万元 |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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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xinwen/2018-02/26/content_5268910.htm |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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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1/t20200102_3453892.htm?scene=2&clicktime=1577954679&enterid=1577954679&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